黑建發[2008]10號 關於頒發《黑龍江省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黑龍江省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建發[2008]10號
各市(行署)建設局(建委) 、財政局 ,省直有關委 、辦 、廳(局) ,各建設、施工 、設計單位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及有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中直駐省單位 、省軍區 、駐軍 :
現將《黑龍江省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 |
黑龍江省建設廳 2008年5月29日印發 |
校對 :廳定額研究站 *靜雙 共印50份 |
黑龍江省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管理辦法
**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範工程計價行為 ,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 ,合理確定和有效控製工程造價 ,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等有關規定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管理 ,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 ,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 ,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含仿古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 、管道 、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 、供水 、排水 、路燈 、燃氣 、熱力 、園林 、環衛 、汙水處理 、垃圾處理 、防洪 、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 、管道 、設備安裝工程 。
本辦法所稱招標控製價 ,是指招標人根據**、省有關計價規定計算的 ,對招標工程限定的**工程造價 。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建築工程 ,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製價 ,並不得隻公布總價 ,應包括費用項目的組成 、各分部工程的費用小計 。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
各市(行署)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
第六條 上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下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管理的監督檢查及工作指導 ,及時糾正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 、違規 、違反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
第七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實施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管理工作 ,不得收取**費用 。
第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編審單位和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執業行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並對其執業活動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
第九條 招標控製價編製依據 :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
(二)**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
1 、**生產措施費 、規費為不可競爭費 。其計算標準執行《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生產措施費使用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管理辦法》的規定 。
2 、綜合單價的組成中有關費用 、利潤計算標準的確定 :
(1)工程風險費不得低於5% 。
(2)利潤執行《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標準 。
(3)企業管理費執行《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標準的上限。
3 、相關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
4 、定額有關問題解釋等規定 。
(三)勘察 、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
(四)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
(五)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 、規範 、技術資料 ;
(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或市場參考價 ;
(七)其他的相關資料 。
第十條 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文件前 ,應按本辦法規定將招標控製價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
第十一條 報送的招標控製價應提供下列材料(電子文檔) :
(一)招標文件中有關工程計價條款 ;
(二)工程量清單 ;
(三)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成果文件 。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報送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應在報送時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自收齊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依照下列規定對報送的材料進行檢查 :
(一)工程量清單 、招標控製價應由具有編製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招標代理機構編製 ;
(二)工程量清單的編製應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
(三)招標控製價的編製應符合** 、省現行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及本辦法等有關規定 ;
(四)工程量清單 、招標控製價成果文件應有造價員 、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 ,單位公章(谘詢企業執業印章)應當齊全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將檢查意見 ,記入《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登記表》(見附件) ,分別發送招標人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監督招標人實施情況 。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檢查意見提出異議的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作出說明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說明後 ,招標人仍有異議的 ,可以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反映 。
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辦理招標備案時 ,發現招標人未報送招標控製價的 ,應當暫停招標 。
第十六條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招標控製價有異議的 ,在開標前5日提出書麵複核申請 ,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複核申請後應及時責令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處理 ,並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複核 。複核招標控製價誤差範圍在±3%以內(含±3%)的 ,原招標控製價有效 ;誤差範圍在±3%以外的 ,原招標控製價無效 ,應以複核確認的招標控製價為準 。經複核確認的招標控製價不得再次複核 。
複核招標控製價費用由申請人預付 。複核確認招標控製價誤差範圍在±3%以內(含±3%)的 ,其複核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誤差範圍在±3%以外的 ,其複核費用由編製單位承擔 。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工作時 ,發現發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 ,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
(一)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的工程 ,施工合同不予備案 ;
(二)對違反法律 、法規 、規章 、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 ,應責令其改正 ,並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
第十八條 經複核確認招標控製價誤差範圍在±3%以外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中的不良記錄 ,是確定停止其執業行為的重要依據 。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 ,由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對招標人報送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對材料不齊全 、不符合形式要求 ,不一次告知招標人需補充全部內容的 ;
(二)對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未提出檢查問題意見的 ;
(三)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提出不符合規定意見的 ;
(四)利用職務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對應製止和查處的違法 、違規 、違反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及本辦法行為不製止 、不查處 ,造成嚴重後果的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 10月1 日起施行 。
附件 :
建築工程招標控製價登記表
招價( ) 第( )號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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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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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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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聯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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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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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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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的設計概算(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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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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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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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意見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
工作人員簽字或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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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式三份 。招標人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