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比例是多少 ?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
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 ,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
0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 ,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不包括稅務機關 、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 、獎勵辦稅人員 。
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 :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 ,應當填開退還書 ;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 ,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
04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 ,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 ,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高限額70萬元 ,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 。對於法律 、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 ,按規定比例執行 。 “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 。代扣 、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 ,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 ,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 ,未及時提交申請的 ,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 。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 ,並以此作為編製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代扣 、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征關係終止的 ,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 ,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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