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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動態

    12366權威回複19個熱點稅務稽查問題


    1.偷稅漏稅具體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 、變造 、隱匿 、擅自銷毀賬簿 、記賬憑證 ,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繳或者少繳已扣 、已收稅款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滯納金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滯納金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稅務機關調取企業賬簿進行檢查的 ,應當什麽時候歸還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八條規定 ,調取賬簿 、記賬憑證 、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 ,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 ,並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後簽章確認 。調取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 、記賬憑證 、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 ,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 ,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調取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 、記賬憑證 、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 ,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 、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並在30日內退還 。3.被執行人不履行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 ,稅務機關應采取哪些措施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八十八條規定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 ,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 、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製執行措施 ,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二 、根據《稅務稽查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 ,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 ,可以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措施 ,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三 、根據《稅務稽查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 ,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滯納金的 ,責令其限期繳納 ;逾期仍未繳納的 ,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 ,可以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措施 。四 、根據《稅務稽查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 ,被執行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 、又不履行的 ,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 ,可以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措施 ,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4.檢舉的案件稅務機關是否一定檢查 ?一 、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條規定 ,檢舉事項受理後 ,應當分級分類 ,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 、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 、證明資料充分的 ,由稽查局立案檢查 。(二)檢舉內容與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 ,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 ,由稽查局調查核實 。發現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 ,立案檢查 ;未發現的 ,作查結處理 。(三)檢舉對象明確 ,但其他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 、線索不明的 ,可以暫存待查 ,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 ,再進行處理 。(四)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事項 ,再次檢舉的 ,可以合並處理 。(五)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檢舉事項 ,轉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稅總發〔2016〕71號)第二十條**款規定 ,檢舉 、轉辦等案源信息涉及發票違法等事項 ,通過日常稅務管理能夠糾正的 ,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 、注銷或者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晰的檢舉案源信息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5.稅務檢查中納稅人哪些行為屬於逃避 、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七十條規定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逃避 、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 ,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第36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 ,不如實反映情況 ,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 、錄音 、錄像 、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轉移 、隱匿 、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三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逃避 、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 ,不如實反映情況 ,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 、錄音 、錄像 、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 、隱匿 、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6.舉報發票違法行為是否有獎勵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的行為 。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第362號)第七條規定 ,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 ,單項核定 。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 ,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製定 。三 、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三十四條規定 ,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 ,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實名檢舉人給予相應獎勵 。四 、根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三條規定 ,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 ,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獎勵 :(一)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 ,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 ,或者采取盜竊 、欺詐或者法律 、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 、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7.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 ,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 ,不如實反映情況 ,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條規定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逃避 、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 ,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第36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 ,不如實反映情況 ,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 、錄音 、錄像 、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轉移 、隱匿 、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三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逃避 、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 ,不如實反映情況 ,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 、錄音 、錄像 、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 、隱匿 、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8.稅務稽查執行過程中哪些情形可終結執行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確無財產可供抵繳稅款 、滯納金 、罰款或者依照破產清算程序確實無法清繳稅款 、滯納金 、罰款 ,或者有其他法定終結執行情形的 ,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後 ,終結執行。9.稅務稽查執行過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執行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 ,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尚未確定可執行財產的 ;(二)當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可執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 、扣押 、凍結 ,致使執行暫時無法進行的 ;(四)可供執行的標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屬的 ;(五)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可以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 ,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恢複執行 。10.如何查詢舉報辦理進度 ?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三十條規定 ,實名檢舉人可以要求答複檢舉事項的處理情況與查處結果 。實名檢舉人要求答複處理情況時 ,應當配合核對身份 ;要求答複處理結果時 ,應當出示檢舉時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 。舉報中心可以視具體情況采取口頭或者書麵方式答複實名檢舉人 。11.被執行人不履行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 ,稅務機關應采取哪些措施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八十八條規定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 ,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 、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製執行措施 ,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二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稽查局可以依法強製執行 ,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一)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滯納金 ,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二)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滯納金 ,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三)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 、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強製執行的 。第五十二條規定 ,作出強製執行決定前 ,應當製作並送達催告文書 ,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聽取當事人陳述 、申辯意見 。經催告 ,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 ,且無正當理由的 ,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實施強製執行 。實施強製執行時 ,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強製執行決定書 ,告知其實施強製執行的內容 、理由及依據 ,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催告期間 ,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 ,可以作出立即強製執行決定 。12.稅務檢查中檢查人員具有哪些關係應當回避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十二條規定 ,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與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應當回避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第362號)第八條規定 ,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 、調整稅收定額 、進行稅務檢查 、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辦理稅務行政複議時 ,與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係之一的 ,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係血親關係 ;(三)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 ;(四)近姻親關係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係 。三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八條規定 ,稅務稽查人員具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回避情形的 ,應當回避 。被查對象申請稅務稽查人員回避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的 ,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具有規定回避情形的 ,應當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長的回避 ,由稅務局局長依法審查決定 。13.稅務檢查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終結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 ,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 ,終結檢查 :(一)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 ,且有證據表明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 ;(二)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 。14.稅務檢查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中止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檢查暫時無法進行的 ,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 ,中止檢查 :(一)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製人身自由的 ;(二)賬簿 、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 ;(三)與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事實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確認的 ;(四)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 。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 ,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 ,恢複檢查 。15.納稅人是否有權拒絕檢查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 ,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資料 ,不得拒絕 、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 ,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 ,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 ,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第36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 ,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三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五條規定 ,檢查前 ,稽查局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 、需要準備的資料等 ,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共同實施 ,並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出示或者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16.稅務檢查是否可以提取證據材料原件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三)責成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 、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 ,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資料 ,不得拒絕 、隱瞞 。第五十七條規定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 ,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二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七條規定 ,檢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證據材料 。收集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 ,並與證明事項相關聯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 、獲取證據材料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以利誘 、欺詐 、脅迫 、暴力等手段獲取 。第十九條規定 ,需要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的 ,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 ,由當事人核對後簽章確認 。對需要退還的證據材料原件 ,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退還 ,並履行相關簽收手續 。需要將已開具的紙質發票調出查驗時 ,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需要將空白紙質發票調出查驗時 ,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調驗空白發票收據 。經查無問題的 ,應當及時退還,並履行相關簽收手續 。提取證據材料複製件的 ,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單位(個人)在複製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及原件存放地點 ,並簽章 。17.稅務檢查人員是否可以詢問當事人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詢問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二、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規定 ,詢問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 。除在被查對象生產 、經營 、辦公場所詢問外 ,應當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 。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有關權利義務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 ;詢問筆錄有修改的 ,應當由被詢問人在改動處捺指印 ;核對無誤後 ,由被詢問人在尾頁結束處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 ,與我說的相符” ,並逐頁簽章 、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章 、捺指印的 ,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18.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查詢納稅人的存款賬戶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憑**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 ,查詢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 ,經設區的市 、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 ,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 ,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憑**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 ,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 ,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 ,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 ,查詢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 ,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 ,應當經設區的市 、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19.稅務檢查時檢查人員是否可以錄音 、錄像 、照相和複製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 ,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可以記錄 、錄音 、錄像 、照相和複製 。二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 、證人可以采取書麵或者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 。當事人 、證人口頭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的 ,檢查人員應當以筆錄 、錄音 、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 。筆錄可以手寫或者使用計算機記錄並打印 ,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簽章 、捺指印 。當事人 、證人口頭提出變更陳述或者證言的 ,檢查人員應當就變更部分重新製作筆錄 ,注明原因 ,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簽章 、捺指印 。當事人 、證人變更書麵陳述或者證言的 ,變更前的筆錄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條規定 ,製作錄音 、錄像等視聽資料的 ,應當注明製作方法 、製作時間 、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調取視聽資料時 ,應當調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難以調取原始載體的 ,可以調取複製件 ,但應當說明複製方法 、人員 、時間和原件存放處等事項 。對聲音資料 ,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對圖像資料 ,應當附有必要的文字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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