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1年第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1年第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薑偉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 ,決定廢止 、修改下列規章 ,現予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
一 、廢止下列規章
1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 、《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 、《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 ,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 ,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 、修改下列規章
1 、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為“使用” ,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2 、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3 、將《建製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 ,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征用” ,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
4 、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5 、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6 、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 、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7 、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8 、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9 、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10 、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條 、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11 、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12 、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13 、將《建設部關於納入***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
14 、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15 、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條 、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16 、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條 、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