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西藏 、寧夏 、青海省(自治區)**稅務局 :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
一 、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 ,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 、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
二 、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 ,在計入個人賬戶時 ,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 、薪金(不與正常工資 、薪金合並) ,不扣除**費用 ,按照“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
對企業按季度 、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 ,在計稅時不得還原*所屬月份 ,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 、薪金 ,不扣除**費用 ,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
三 、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 ,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
應退稅款=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
參加年金計劃的個人在辦理退稅時 ,應持居民身份證 、企業以前月度申報的含有個人明細信息的《年金企業繳費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複印件 、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書》複印件等資料,以及由企業出具的個人實際可領取的年金企業繳費額與已繳納稅款的年金企業繳費額的差額證明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 ,予以退稅 。
四 、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 ,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製度 。企業要加強與其受托人的信息傳遞 ,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 ,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五 、本通知下發前 ,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 ,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 ,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 :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 ,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 ,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
六 、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 ,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 。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 ,應全額並入當月工資 、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七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