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城市濱水區域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大慶市城市濱水區域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保護大慶**環境 ,規範濱水區域開發建設 ,把大慶建設成為“** 、自然 、現代 、宜居”城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大慶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製定本暫行規定 。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濱水區域開發建設是指大慶市區內河湖及其它濕地周邊的開發建設 。凡在上述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本暫行規定 。
第三條 在保證區域防洪減災**的基礎上 ,依據自然特征和區域規劃要求 ,城市主要濱水區域的建設用地要體現居住 、商業 、** 、旅遊 、休閑等功能 。
第二章 水環境保護
第四條 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河湖及其它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
(一)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濱水區域實行行業監督管理 ,具體負責河湖的保護 、治理和水資源調度 ,提出河湖納汙承載能力的建議 ,並對濱水區域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
(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製《百湖治理規劃》 、《城市濱水區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 ,負責城市濱水區域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職責分工 ,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
(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濱水區域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負責組織編製河湖綠化規劃 ,並組織實施 。按照職責分工 ,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
(四)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汙水排放管理 ,依法查處未達標汙水排入河湖和其它濕地的違法行為 。
(五)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監管 ,依法查處破壞河湖 、濕地 、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它違法行為 。
(六)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濱水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依法查處侵害城市和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 。
第五條 編製城市河湖治理專項規劃和城市濱水區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要與城市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油田產能建設規劃 、城市防洪規劃 、流域水資源開發保護利用規劃 、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密切結合 ,堅持保護** 、以人為本 、統一規劃 、分期實施的原則 。
第六條 市**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經批準的相關規劃 ,對城市河湖及其它濕地進行勘界 ,劃定城市河湖及其它濕地保護範圍 ,設立保護標誌 。
第七條 開發利用城市濱水區域不得影響行洪 、分洪 、滯洪和水利工程設施的** ,不得破壞該區域的**環境 。
在濕地保護區及主城區主要景觀性河湖外圍1.5公裏範圍之內 ,原則上不得建設對河湖及其它濕地保護有影響的工業項目 。
第八條 經過批準的城市濱水區域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水體 、植被 、地貌 ,施工結束後 ,必須及時清理場地 ,恢複原貌 。
第九條 在濕地保護區內 ,禁止下列行為 :
(一)向城市河湖及其它濕地水域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汙水 、廢水 ;
(二)傾倒垃圾 、渣土及其它廢棄物 ;
(三)在城市湖泊**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 、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它汙染物 ;
(四)建設其它影響水環境的各類建築設施 。
第十條 城市濱水區域的建設項目 ,應當嚴格實行環境影響評價 、防洪影響評價製度 ,對不符合環境保護 、防洪等有關要求的不予審批 。
第十一條 加強**保護和** 。要合理開發河湖水資源 ,保證**用水 ,增強水體自淨能力 。優先實施河湖及其它濕地保護和恢複工程 。采取生物控製 、放養濾食魚類 、底棲生物移植等措施**水域**係統 ,加強**湖濱帶和水源涵養林等**隔離帶的建設與保護 。
第三章 開發建設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濱水區域開發建設要堅持科學 、依法 、民主的原則 ,強化監管責任 ,明確監管製度 ,嚴格審查程序 ,確保有序開發 、科學建設 。
第十三條 城市濱水區域開發建設項目按照開發時序申報後 ,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 ,市**各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 ,對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可行性提出初步意見 。
第十四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谘詢論證 ,並提出修改意見 。
第十五條 經專家論證通過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召開聽證會、法律谘詢 、媒體公示等方式 ,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進行合理化修訂並形成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 。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上報市** ,由市***終審定 。審定後的城市濱水區域項目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立項等建設手續 。
第四章 開發建設控製
第十七條 加強城市河湖及其它濕地“水域控製線 、藍線 、綠線 、建築紅線”四線的控製 。
水域控製線 、藍線 、綠線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規劃中劃定 ,建築紅線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水域控製線是指城市水域的邊界控製線 ,一般情況下與岸線重合 ,是控製水域*小麵積的指標 。進行水域治理時 ,岸線可以改變水域控製線的形狀,但不得縮小水域控製線所圍合的水域麵積 。
第十九條 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 、湖 、庫 、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製的地域界線 。劃定城市藍線的總體原則是寧寬勿窄 ,並且不得低於下列標準 :
湖泊藍線:水域麵積1.0平方公裏以內的 ,藍線與水域控製線之間的距離原則上不得小於50米(現狀除外) ;水域麵積在1.0平方公裏以上的 ,藍線與水域控製線之間的距離原則上不得小於80米(現狀除外) ;水庫藍線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範規定劃定 。
河道藍線 :主要河道兩側的藍線距離河道**線原則上不得小於50米(現狀除外) ;一般河道兩側的藍線距離河道**線原則上不得小於30米(現狀除外) 。
第二十條 藍線內隻允許設置水利設施 、環境設施和景觀設施 ,不得進行商業開發 。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製線 ,本暫行規定中“綠線”是指根據城市景觀需要 ,在藍線外圍劃定的綠地控製線。
第二十二條 建築紅線是指在藍線和綠線之外布置建築的邊界控製線。
建築高度低於24米 ,建築後退藍線或綠線5米以上 ;建築高度高於24米 ,建築後退藍線或綠線10米以上 。
第二十三條 城市河湖岸線的利用要**利用現有地表水資源優勢 ,保護與開發並重 ,創造親水公共活動空間 ,堤岸形式可以采用自然堤岸 、拋石堤岸 、砌石堤岸 、混凝土堤岸等多種形式 ,豐富堤岸景觀 。
第二十四條 城市濱水區域的景觀塑造 ,應遵循“尊重現實 ,考慮長遠 ,整體規劃 ,分期實施”的原則 ,高起點規劃 ,高標準建設 ,**能管理 。
第二十五條 城市濱水區域景觀廊道建設要**開發和利用河湖及其它濕地的自然景觀資源 ,分別確定每個湖泊的文化主題 ,打造獨具特色的水體廊道 、**廊道和文化廊道 ,做到一湖一景 。
第二十六條 城市濱水區域的規劃應優先考慮水功能區劃 ,同時綜合考慮各項城市功能 ,**安排休閑 、博覽 、會展 、商務等公共空間 。觀賞水域景觀的主要界麵應當留有足夠的開敞空間和視線通廊 ,避免“圍湖建城” ;同時 ,利用便捷的公交係統把市區和濱水區域連結起來 ,方便遊客和居民使用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政監督檢查製度 。河湖及濕地執法巡查工作應當建立巡查日誌 ,執法巡查的責任落實到人 、包湖到人 ,及時發現和查處填占 、侵害河湖的行為 。對未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填占 、侵害河湖行為而不及時查處的責任人 ,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環境保護 、林業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執法巡查 、檢查製度 ,加強河湖及其它濕地的經常性保護管理 。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河湖及其它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中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 、濫用職權的 ,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第二十九條 對侵害河湖及其它濕地的行為 ,應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予以處理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